主要方向在于探讨如何通过对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调整和修正,来调和与专利等知识产权有关的标准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间的关系。当标准中包含诸如专利等类型的知识产权时,不可避免的将会产生所谓“标准补获”(standard capture)的结果,也就是说使得想要使用相关标准的企业没有方式可以避免,而且必须向专利权人取得授权后,才可以使用的情况。本论文在架构上,首先对国际标准制定组织和其他已发达国家或地区,国际标准制定组织的实践经验给予分析,以了解国家标准的法律性质和国家责任的范围。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与竞争力提升上具有相当影响力,其重要性已不言可喻。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关注焦点落在技术标准的发展上,因为技术标准是技术成果的规范化、规则化,对企业而言,唯有引领标准,掌握制定规则的发言权,才能形成真正的竞争优势,否则就可能永远受制于人。而对产业整体而言,技术标准对经济及科技之发展有相当贡献,因为一旦标准形成,产品与零组件间兼容性问题就可被解决,制造商的生产成本也可降低。一般认为技术标准的形成是大势所趋且有利多于弊的效果,然而在技术标准的制定与后续相关专利的实施过程,却可能衍生出许多与反托拉斯法相关之争议。因此,随着科技不断发展和逐渐创新,国家标准和知识产权间的互动在事实上是不可避免的,将知识产权政策纳入国家标准制定的过程中也是必须的。如果完全将知识产权排除在国家标准的制定外,将会对国家标准的推动产生相当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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