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3095——82.本标准在下列内容和章节有改变。——标准名称I——3.1~3.14(增加了14种术语的定义);——4.1~4.2(调整了分区和分级的有关内容);——5(补充和调整了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闻和浓度限值)I——7(增加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本标准由圉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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