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交易安全是担保法律制度最基本的功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担保制度逐渐衍生出另一种功能——经济激励功能。担保经济激励功能的产生,使得政府可以通过特定的法律制度安排,使某些难以获得商业贷款但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的特定产业或领域获得充分的资金,实现更快发展。 这样,担保制度也就产生了分化,一种是以确保微观领域中具体的债权安全或者说交易安全为基本价值追求的担保制度;另一种是以增强特定领域主体的担保能力,从而实现政府特殊政策的担保制度。前一种类型的担保制度,是更为基础的担保制度,我们可以称之为“基础担保制度”,而后一种由于具有特定的政策内涵,我们则称之为“政策性担保制度”。政策性担保制度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手段具有较大的优越性,其所涉及的领域也可能因经济的发展、国家政策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为此,本书就政策性担保在中小企业、中低收入者住房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农业领域的应用进行系统的研究。 本书共分五章: 第一章,政策性担保的基本理论。担保经济激励功能的产生,使得担保成为政府宏观调控的有效手段,这种手段即为政策性担保。政策性担保具有优化资源配置、调节收入分配、调整产业结构等宏观调控的功能。政策性担保手段与其他宏观调控手段相比具有较大的优越性,适应了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化、间接化的趋势,是政府经济政策的顺畅的传导机制,与行政手段相比具有较大的灵活性。然而,政策性担保也具有负面效应,主要在于政府、担保机构以及借款人之间也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为此,必须完善政策性担保的制度设置,主要是信息甄别机制与风险分散机制,谨慎选择政策性担保的作用领域,适当发挥政策性担保的作用,控制其负面效应。同时,要加强对政策性担保制度的立法。政策性担保立法属于经济法中的促进型立法,主要通过利益诱导而不是管理来实现立法目的。 第二章,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中小企业对于促进就业、扩大出口、技术创新等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中小企业自身实力弱,难以提供银行所能接受的担保,贷款风险大,所以面临极大的融资困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具有重要作用。国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对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当前,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存有体系不合理、风险分散机制不完善与缺乏财政补偿机制等问题。为此,需要通过大力发展互助担保机构,建立再担保体系,针对非营利性担保机构建立起财政有限补偿与激励补偿机制等方式对其进行完善。 第三章,中低收入者住房贷款政策性担保制度。住房贷款是居民进行住房消费的重要工具。当前,住房抵押贷款首付比例高、期限短,银行对于中低收入者贷款除要求以住房作抵押之外,还要求保证。较高的贷款门槛,使得中低收入者难以通过银行贷款来解决住房问题。各地设立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地区分割,以企业信用为主,抵御风险的能力差,实践中出现了营利性冲动,难以承载众多的政策性目的。政府对中低收入者住房贷款提供担保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美国、加拿大等国家都设立了担保机构,对住房抵押贷款提供担保。为此,建议我国设立以政府信用为后盾的统一的住房担保体系,同时注意完善住房公积金联保或公积金质押担保方式。 第四章,基础设施收益权质押担保制度。基础设施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成本高,建设周期长,投资风险大,以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为一切行为准则的市场投资主体往往不愿投资其中。单纯依靠政府财政投入,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对基础设施的需求。基础设施收益权质押是政府促进基础设施融资的一个好手段。基础设施收益权包括收费权与政府专项资金收取权,收益权质押实际上是债权质押。由于基础设施收益权质押实践先行,立法滞后,导致很多问题。为此,依据民法的基本理论对其制度进行构建,同时用经济法对基础设施收益权质押担保运行中出现的公权与私权、公益与私益的冲突进行规制。 第五章,农业贷款政策性担保制度。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基础地位,然而农业资金短缺与农业资金非农化的现象极为严重。为此,政府应通过担保手段根据不同农户的需求提供相应的担保手段来改善这一现状。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贴息或再贷款等方式支持信用社发放农户小额联保贷款,也可以直接出资,或者推动农户设立互助性贷款担保协会,或者推动龙头企业设立担保公司等模式为农户提供担保。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对于解决农业中长期资金的需求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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