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距治疗患者放射防护与质量保证要求(GB 16362-2010)》第4、5、6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远距治疗患者放射防护与质量保证要求(GB 16362-2010)》编制所依据的起草规则为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远距治疗患者放射防护与质量保证要求(GB 16362-2010)》代替GB 16362—1996《体外射束放射治疗中患者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远距治疗患者放射防护与质量保证要求(GB 16362-2010)》与GB 16362—1996相比,主要修改如下:将远距治疗装置使用单位改称为开展远距离放射治疗的单位(以下简称放疗单位),修改了对其的要求,引入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及其配套标准中对放疗单位人员、设备等方面的条件和要求;修改了远距治疗中患者防护的一般要求,引入了GBZ 179—2006的有关规定;将对放射治疗设备的要求、放射治疗操作的要求及辐射剂量测量的要求中的有关条款合并为质量保证要求;增加了对放射治疗模拟机等辅助设备的质量控制要求;增加了对放射治疗计划系统的质量控制要求;增加了附录A、附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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