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2008)》的第3.1.10、6.3.1.5、6.3.10.4、6.3.10.5、6.5.1.4和6.5.1.9条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本标准代替GB 19489—2004《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本标准与GB 19489—200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1.对标准要素的划分进行了调整,明确区分了技术要素和管理要素(2004年版的第6章至第20章,本版的第5章至第7章);2.删除了2004年版的部分术语和定义(2004年版的2.2、2.3、2.8和2.11);3.修订了2004年版的部分术语和定义(2004年版的2.1、2.4、2。6、2.7、2.9、2.10、2.12、2.13、2.14和2.15);4.增加了新的术语和定义(本版的2.2、2.8、2.9、2.11、2.12、2.14、2.17、2.18和2.19);5.删除了危害程度分级(2004年版的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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