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GBZ 100-20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代替GBZ100—2002“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标准”。本标准与GBZ100—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分类诊断,以表格形式表示,便于掌握和应用;——标准适用范围增加了“事故性照射”所致骨损伤的患者;——诊断原则中增加根据“职业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X线等影像学特征,进行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原因造成的骨疾病;——治疗原则中强调了“尽早应用高压氧进行预防和治疗”,增加益气活血的中药制剂或方剂和使用骨再生细胞因子治疗。本标准第1章、第4章、第5章为强制性,第2章、第3章、第6章为推荐性的。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卫生部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附属307医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文峰、杨志祥、胡燕、马骁、金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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