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理论研究》的研究方向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领域:(一)通过对证明标准基本理论的阐述,指出我国证明标准的概念及其理论研究上的诸多误区,其中在证明标准的概念上应注意,“证明度”具有证明标准与证明主题的盖然性双重含义,证明主题的盖然性在证明与疏明中所要求的证明程度是一致的,但在裁判成熟与否的问题上必须符合证明主题的盖然性与审理结果的确实性两个方面的要求。笔者通过引入审理结果确实性图形,对大陆法系“确信”一词采取了动态和立体的分析方式,从而更加形象地阐释和说明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概念及其相关理论。最后提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研究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为论文的进一步深入做了一个较好的铺垫。(二)详细地介绍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证明标准基础理论的产生与发展。指出了我国理论界对于两大法系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问题上某些不正确的认识与看法。将两大法系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理论进行全方位的比较,指出其差异的根源,通过比较,对于我国在该领域中的错误看法加以释疑。(三)概括地阐释了自由心证与证明标准以及证明责任的关系,在德国自由心证原则下,就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不同观点所引发的具体问题详细地予以探讨,最后提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选择以及所应注意的问题。(四)在证明标准减轻法理的构建上,通过对德国表见证明理论与日本大致推定理论的介绍与分析后得出结论:因果关系事实的推定就是证明标准的减轻。笔者认为,证明标准减轻所要解决的问题无非就是证据的分布不均匀与证明困难。针对证据分布不均,应根据情况在降低证明标准的同时,科以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证的义务;而针对证明困难则可以采用英美法系的效用性理论以减轻存在证明困难的当事人的证明标准。(五)通过对德国医疗过失诉讼中证明标准减轻理论的分析,指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立法中所谓医疗过失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转换规定的不合理之处。对于具体医疗过失诉讼领域中出现证明责任分配不公的问题,如果单纯从修改实体法的立法规定出发,是不能够彻底加以解决的,必须从诉讼法领域寻求解决问题的手段。因此,从根本上讲,这属于诉讼法领域的问题,应在笔者所构建的证明标准减轻法理中通过证明标准减轻来加以解决。最后,笔者以案件事实的解明义务说为基础,提出了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的修改与完善的意见。(六)大陆法系证明责任规范否定说和证明责任规范肯定说与证明标准问题有着密切的联系。证明责任规范肯定说所依据的“实体法理解的前提”——法律效果与主要事实的存否相结合,对大陆法系选择高度盖然性的民事证明标准具有理论上的说服力。通过盖然性证明图形能够予以较好的理解和说明的是,证明责任分配的不同学说几乎均是从实体法规范出发,且立足于双方当事人公平的责任分配角度,力求获得一致性的证明责任分配法规范之适用。以上六个研究方向,基本上涵盖了所有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问题。该书对属于诉讼领域中法律适用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问题的详细论述,目的在于使该理论能够活用于具体诉讼中,从而使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民事审判实务中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该文还可进一步增进对证明标准、自由心证以及证明责任相关问题在理论上的认识深度,使我国事实认定理论更趋于完善,以起到提高和完善我国民事证据立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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